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无锡高铁商务区
发布日期: 2012-04-27

安镇街道办事处,商务区各办局:
    为加大新兴产业培育力度,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引导创新型经济加快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根据商务区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 “三中心一枢纽”的战略定位,充分发挥商务区的区位优势、服务优势和资源优势,按照科学、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机结合,完善科技金融创新机制,构建科技金融体系,加快商务区科技金融创新发展,完善提升综合服务功能。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信贷支持
    1.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要求,创新工作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建立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特征和需求的业务营销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大对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2.鼓励设立科技信贷专营机构。鼓励各类银行在商务区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建立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业务流程、授信政策、考核机制等,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放款速度。
    3.鼓励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整合金融资源和科技产业资源,创新融资服务模式和流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富有特色的个性化融资服务。
    4.鼓励发展抵(质)押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发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科技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抵(质)押物范围,大力发展房地产抵押、动产质押、票据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订单质押等多种方式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鼓励担保支持科技企业融资。积极争取省、市再担保公司在商务区设立科技专营子公司;鼓励银行增加对担保公司尤其是民营担保公司授信;鼓励各类担保公司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服务,逐步提高其对科技企业的担保能力。
    6.鼓励发展消费信贷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汽车、家具、教育、文化、旅游等居民消费信贷业务。鼓励金融机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拉动商务区中高端商业消费。
    7.扶持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多个企业参与的集合信贷产品,对技术联盟、战略联盟、销售联盟,或是紧凑的上下游企业自律组织联盟进行集合授信支持。鼓励通过并购贷款支持科技企业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服务外包贷款、文化创意贷款、节能减排贷款等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为科技企业做好结算咨询、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
    (二)鼓励直接融资
    1.拓宽企业股权融资渠道。鼓励国内外风险资本在商务区设立种子基金,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引导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无锡市高新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3.鼓励金融机构引导重点产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长期票据等融资工具筹措发展资金。
    (三)发展创投基金
     1.发展天使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天使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对具有创新精神、自主技术和市场潜力的科技企业直接投资。
    2.发展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专业投资基金。鼓励社保基金、银行资金、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境内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和成熟个人投资者支持商务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吸引、引导更多的资本投入商务区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领域。
    (四)科技保险创新
    1.支持科技保险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研发营业中断保险等科技保险险种。引导保险机构针对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投资创业特点,开发相应的创业投资风险保险工具和产品,创新承保模式,有效分散科技创业的投资风险。
    2.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险。发展小额信贷保险业务,促进居民消费需求结构调整和消费增长。积极发展消费品安全责任保险、个人旅游意外险、旅行社综合责任险业务,促进商务区商贸产业、旅游服务业发展。
    (五)加快发展科技企业信用增强体系
    1.加大融资性担保支持。积极落实国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各项奖励政策,鼓励担保机构加入再担保体系。加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扩大担保规模。
    2.强化科技企业信用评价。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共同开展对科技企业的综合信用评定,充分发挥信用自律组织作用,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信用增进机制,创新信用增进模式,采取企业集合增信、担保公司联合增信、再担保公司放大增信规模、投保信用保险增信的方式,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信用增进服务。
    3.发展金融中介组织。发展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信息咨询、资讯、信用管理等科技金融中介服务。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
    三、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扶持范围:重点扶持经商务区确认,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的各类股权类金融机构、债券类金融机构、科技金融中介机构以及相应的高层次金融人才。
    基本要求:符合科技金融发展导向,在商务区注册并有相应团队开展经营活动,至少在一个存续期内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办公地、经营地、纳税地“四地”合一的企业。
    (二)优惠政策
    1.对于在商务区范围内新设立的科技支行、村镇银行、科技(农村)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其中科技支行、村镇银行补贴100万元;消费金融公司补贴50万元;科技(农村)小贷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3亿元的,补贴50万元,注册资本超过6亿元的,补贴100万元。对新设的科技支行或科技金融专门服务机构,财政发挥资源调配职能,财政资金资源、相关资金账户结算等优先向其倾斜。
    2.科技金融机构及科技金融中介机构到商务区商务楼宇积聚,在享受商务区楼宇经济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补贴: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租赁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人均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3.股权类投资机构首次投资商务区范围文化创意、科技创新等新兴产业,且投资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按照首次所投金额实际缴付部分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股权类投资机构投资商务区政策扶持项目、新兴产业初创期项目(需经商务区组织论证并认定)的,如果该项目发生损失,按照该投资机构实际损失额给予一定补贴。对金融机构在商务区范围内开展业务,包括科技信贷专营机构投放贷款、保险公司开展融资型保险业务,商务区视项目贷款不良率(超过3%的部分)及理赔损失(超过年度总保费150%的部分)予以适当补贴。
    4.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类投资机构(基金公司),从盈利年度起,5年之内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企业及个人进行税收奖励。其中,地方留成低于50万元的按照40%进行奖励;50—100万元的按照45%进行奖励;地方留成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50%进行奖励。管理公司高管及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方面:低于50万元的按照80%进行奖励;50—100万元的按照85%进行奖励;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90%进行奖励。(对不占用我方资源,仅在商务区注册开票的企业,纳税奖励参照该标准执行。)
    5.债权类金融机构为文化创意、科技创新等新兴产业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每新增加一个之前没有信贷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且实际业务量不低于50万元的,每户奖励2万元,担保机构对其提供担保的除外。
    6.担保机构对之前没有任何担保业务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提供担保,实际担保业务量不低于50万元的,每户按照1万元予以一次性奖励。
    7.为商务区范围内各类孵化器或科技载体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创意企业在场地扩建、固定资产更新以及新产品推广阶段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融资费用予以一定的贴息。
    8.对于商务区科技金融机构中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与所在金融机构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任中层正职以上岗位,年工资性收入达到50万人民币以上的人员,积极向市里申报享受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安家费补助、配偶工作推荐、子女入托入学等优惠政策待遇。
    9.对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以及科技支行、小贷公司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三年内引进高技术和管理人才的猎头费用予以一定补贴。高级人才指聘用期限在3年以上、年薪20万元以上的业务骨干和高管。每个企业补贴人数每年不超过5名,三年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发展科技金融创新与发展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成立商务区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决策机制,加强科技金融创新与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二)加大资金扶持。设立科技金融创新专项基金,在年度产业培育资金预算中予以安排。预算使用按照年度编制预算,由职能部门提出项目实施计划及绩效目标,并编制资金预算。
    (三)健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科技金融资源,完善科技金融创新与发展实施情况的反馈、评估和调控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五、附则
    (一)本意见涉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商务区产业发展定位、在商务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科技金融类企业经商务区认定后方能申请享受政策。
    (二)专项资金每年申报受理两次,分别是4月份、10月份,由商务区经招局、财政审计局共同审核。
    (三)科技金融类企业若获得市级以上专项资金或补贴,按照先上后下、先上级后本级、低于本级予以补足的原则予以匹配;和区内相关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执行。
    (四)本意见由商务区经招局、财政审计局共同负责解释,国家、省、市政策如有变化,本意见再作相应调整。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生效,如遇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