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东新城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入驻发展
楼宇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
安镇街道办事处,商务区各办局:
为进一步提升商务区楼宇经济发展水平,加快产业培植和人口导入速度,根据市、区两级加快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方面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商务区实际,现就加快楼宇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条件
(一)适用范围:在商务区范围内,可出租、出售用于商务经营活动,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项目总建筑规模达2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地块需为国有挂牌出让土地,且用地性质为商业、办公混合用地),通过各类验收且已完成房产登记(含初始登记),并经商务区研究认定的各类楼宇,商务楼宇的建筑面积不包括产权单位自用楼宇的建筑面积。
(二)适用对象:依法注册并在商务区范围内纳税的商务楼宇入驻企业。
(三)适用业态:本意见主要扶持的楼宇经济业态为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现代商贸、科技信息、文化创意、商务服务、休闲旅游等类型。传统商贸业如零售、娱乐、餐饮、住宿等不列入本意见扶持范围之内。
二、扶持政策
(一)税收奖励
对入驻商务楼宇的规模企业,可视其纳税规模和贡献情况,享受下列税收奖励:
奖励
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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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企业纳税贡献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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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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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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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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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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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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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纳税贡献﹤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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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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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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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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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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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纳税贡献﹤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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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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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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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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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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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纳税贡献﹤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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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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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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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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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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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贡献≥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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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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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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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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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租赁办公用房30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使用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缴纳社保半年及以上且用工不低于20人),年纳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可以参照纳税奖励第一档的标准予以奖励。
2.对入驻企业聘用年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的人员,对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5年给予全额奖励;同时,此类人员在商务区范围内购置商品住宅的,购房契税给予全额奖励(按照3:4:3比例分三年进行扶持)。
3.对主要经营场所不在商务区但注册登记、纳税交费均在商务区的优质规模企业,税收奖励参照上述扶持标准,实行“一企一策”个案处理。
(二)置业补贴
对购置载体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为自用的,单位税收年产出达到2000元/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或优惠(分5年支付,每年300元/平方米)。获补贴或优惠企业未满五年转让出售的,要足额收回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其它
对引进的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国内大型企业总部、行业龙头企业等有重要影响力的领军型企业,以及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三、操作办法
本意见涉及的扶持资金每年集中申报办理一次,由商务区经发局负责牵头组织,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6月底前完成兑现。
(一)申报
申报主体向商务区经发局提交扶持资金申报材料:
1.商务区楼宇经济扶持资金申报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入驻企业房屋租赁协议或购置协议复印件;
4.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5.申报个税奖励需提供相应纳税证明;申报购房契税奖励需提供在商务区范围内企业就业在职证明材料(含社保缴纳相应材料)。
(二)审核
商务区经发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商务区财政、招商等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
商务区经发局负责将审核意见报管委会研究,并形成最终审批意见。
(四)兑现
商务区财政审计局根据管委会批准意见及时兑现。
四、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商务区所有商务楼宇项目,符合条件的商务楼宇,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申报,由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及认定。
(二)入驻企业年度纳税税种是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年度各税种纳税金额均以商务区财税库数据为准;地方留成部分是指上述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商务区内留成的财力部分。
(三)对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申请区内同类优惠政策扶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锡商管发〔2011〕30号文件中针对入驻企业的扶持政策,暂以本意见为准。
(四)本意见的扶持政策均实行先征后奖,原则上以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进行测算。对当年纳税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照年化贡献进行测算纳税奖励;低于6个月的,原则上从第二个年度进行测算。项目主体存在偷税漏税、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套取优惠政策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追缴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严肃追究企业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3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由商务区经发局、财政审计局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